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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村主任在选举前承诺:60岁老人每人发放100元”,但没有履行承诺。我们应该依法做什么?

发布时间:2026-07-1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新村主任未履行“向选民发钱”的承诺,其核心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对选举纪律的规定。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第17条明确:“以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贿赂、伪造选票、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,当选无效。”新村主任选举前承诺“向选民发钱”,属于典型的“贿赂”手段——通过财物利诱选民投票,直接妨害了村民的自由选举权。若该承诺被查实,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应依据此条宣布其当选无效。此外,《刑法》第256条规定的“破坏选举罪”,若情节严重(如涉及人数多、影响选举公正),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。因此,该承诺不仅违反选举程序,还可能触及刑事法律,未履行承诺不影响其违法性的认定。针对新村主任未履行“向选民发钱”承诺的问题,以下是具体行动建议:1、固定承诺证据:收集主任选举前的承诺书、演讲录音视频、选民证言等,证明承诺的存在及内容,这是举报或诉讼的核心依据。2、向乡镇政府举报:书面提交举报材料,说明主任承诺“发钱”的事实及违反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的依据,请求核查选举合法性。3、召开村民会议:通过村民会议表决,要求主任就未履行承诺作出说明,若涉及集体资金问题,可提议成立村务监督小组核查账目。4、咨询专业律师:若举报无回应,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是否充分,评估提起确认选举无效诉讼的可行性。选择方案时,需优先考虑证据是否扎实——若能证明“发钱承诺”影响了选举结果,举报是最直接的途径;若证据不足,可先通过村民自治程序施压。建议您进一步向律师咨询,明确证据收集的重点和举报的流程细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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